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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 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确诊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 额并无息退还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 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 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之和给付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个 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金额均减少为零。 |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同一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我们收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之日起满365天后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收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之日 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贵单位给付 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并无息退还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 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 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与保险 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在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日 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 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3、34 种重大疾病除外);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账户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的账户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我们向贵单位退还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的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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